菲律宾外汇管理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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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盈科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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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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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外汇部门整理了重要柬埔寨外汇管理概览。本文资料来源:《2018年“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
【01 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
菲律宾中央银行是菲律宾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汇率制度并监督、干预外汇市场,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及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政策履行外汇管理职责。
主要法规:
《共和国法》(1993年)、《外汇交易条例手册》和《菲律宾中央银行外汇管理修正案》(925号公告)。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主权货币是菲律宾比索,实行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汇率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与客户交易时自由设置汇率和买卖价差。当菲律宾 索汇率出现剧烈波动时,菲律宾中央银行会直接或通过做市商参与美元/菲律宾 比索交易进行干预,但不公开相关干预数据。菲律宾中央银行每日根据菲律宾交易系统前一日菲律宾比索兑美元加权平均汇率,并参考前一日路透系统中的纽约市场其他货币收盘价来确定菲律宾比索兑美元的参考价。
【02 外汇管理政策】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
出口方面,出口外汇没有强制汇回和强制结汇要求。出口须填报出口报关单,部分商品出口须经相关部门许可。出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部分出口产品由于国家利益或环境保护等原因受到监管,必须获得相应许可证才能出口。
进口方面,须在装运日当天或之前开立信用证。与东盟以外国家的贸易往来不允许使用菲律宾比索进行结算。贸易项下交易报表须在菲律宾中央银行要求时限内上报。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等值12 万美元以上,或通过外汇交易商、货币兑换商单笔购汇等值1万美元以上,或按月累计购汇等值5万美元以上,须提交相关材料。
外汇交易机构或货币兑换机构单笔交易50万以上菲律宾比索或等值外币,只能通过支票或直接通过存款账户交易。博彩收入跨境转移须提供相关证明。
(2)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或每家机构每年(仅限合格投资者)等值6000万美元,超限额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居民还可通过外汇交易商或货币兑换商购汇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没有金额限制。
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菲律宾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登记式管理,经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注册的外商直接投资可凭相关单证从授权代理银行、授权代理外汇公司、外汇交易商或货币兑换商购汇。资本项下汇入、汇出汇款,须经过银行审核后方可办理。用于注册的投资款须以现汇形式汇入,不必兑换为菲律宾比索,但其他形式的外汇投资款须以 现汇形式汇入并结汇。
使用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资金进行直接投资资本与利润汇出,须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登记。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等值 6000 万美元进行境外房地产投资,超限额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但居民以自有外汇对外投资房地产没有限制;非居民购买、销售境内房地产受宪法和法律限制。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居民每年可通过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进行证券投资、债券投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集合投资以及非居民境内发行的外币计价投资工具等,年度购汇总额为等值6000万美元,超限额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
居民还可通过外汇交易商或货币兑换商购汇进行对外投资,没有金额限制。私人部门可自由借入外债,但不得由政府部门或授权代理银行担保,且还款资金不得来自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公共部门借入外债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非居民可在境内购买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但须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使用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的购汇资金汇出资本 或投资利润时须进行股权登记。
非居民经许可后可在境内发行证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的购汇资金可用于债券投资利润汇回,但不得用于赎回其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证券。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居民可在境外发行、购买不涉及本币的外汇衍生品合约。除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注册的外汇投资项目外,非居民不得在境内购买涉及远期购汇的衍生品。禁止非居民信托部门,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特别存款账户基金。
信贷和担保:
非居民未经菲律宾中央银行许可不允许进行本币融资。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的外汇资金不得用于非居民贷款。以外币计价向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发放的企业间贷款初始期限至少为1年。
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对外提供担保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本地及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居 民私营部门举借外债(外汇贷款除外)的担保不需注册登记,但须向菲律宾中央银行报告以取得使用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外汇资金的资格。
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居民的担保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以确保居民债务获批。
(3)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居民使用外汇没有限制,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账户余额可自由在境内外划转,但居民不得开立境外本币账户。
非居民可在境内开立本外币账户,外汇账户存款可自由提取或划转,本币账户的开立需要满足特定的资金来源和材料要求。
个人经常项目:
非居民或居民携带超过5万菲律宾比索现钞、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出入境或办理上述票据的跨境划转,须取得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许可;非居民或居民携带超过等值 1 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或外币票据出入境时,均须向海关提交外币及其他外币计价货币工具申报表,并说明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
出境非居民和旅居境外的菲律宾人可以在机场或其他港口自由兑换等值1万美元以内的外汇。
个人资本项目:
一般情况下,银行不得向非居民个人发放本币贷款。但对于持有特殊投资者居民签证、菲律宾经济区管理局签证和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案中规定的非移民类签证的非居民,允许办理除房地产贷款之外的本币消费贷款;对于任期1年及以上的驻菲律宾大使馆官员允许办理本币消费贷款。
居民私人地产不得向非居民转让,除非非居民个人或机构在公共领域取得土地持有资格。
(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
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在菲律宾经营的商业银行可以进行菲律宾比索、美元以及其他货币的即期交易。只有授权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银行才能与菲律宾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开展菲律宾比索兑美元交易。离岸金融机构与非居民和其他离岸银行业务往来自由。
信贷业务方面,境内银行不得向非居民提供本币融资;全能型银行及商业银行的国内外汇贷款须经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储蓄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只能发放短期外汇贷款。
证券投资方面,境内银行在境外发行无担保次级债务、在境外设立或投资收购分行及附属机构须获得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全能型银行及商业银行可投资各种期限的境内发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储蓄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仅允许投资境内发行、适销的外币计价债务工具。
银行在遵从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可从事一般授权的衍生品交易,但非“一般授权”类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须菲律宾中央银行批准。综合性银行、商业银行可在交易对手和客户对冲市场风险中与其进行远期、掉期外汇交易。被授权发行外汇信用证、支付、接收和议付进出口汇票的储蓄银行可申请二类衍生品代理,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可交割远期外汇的交易商、经纪商或最终用户。
银行没有外汇存款准备金要求,但银行须保持100%的外汇存款资产覆盖率。外资持有的境内银行股份总额不得超过 40%。银行外汇敞口头寸(无论是超买或超卖)应在其未动用资本的20%以下或不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
保险和基金业:
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以及准银行功能的机构投资者每年从授权代理银行或授权代理外汇公司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额度为6000万美元,超过该额度须向菲律宾中央银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