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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2月刊
来源: | 作者:市场部 | 发布时间: 2022-02-23 | 3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2022年02月刊

 

 

[1] 越南是东南亚可再生能源中心之一

 

以太阳能巨大潜力,加上2050年绿色能源目标,越南有望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先锋国。此外,越南是东南亚具有最多风能源资源的国家,预计311吉瓦,因此,越南展开一系列风能发电项目。

 

世行数据显示,越南39%地区风速超过6米/秒,容量约512吉瓦。越南太能源发电量从2018年的86兆瓦增至2020年的16500兆瓦。因此,越南超过泰国成为东盟太能源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

 

2020年,越南太阳能光伏的发电量为10.6TWh,占总发电量的近4%。至2030年,越南太阳能光伏发电将占太阳能总装机容量的一半。 (来源:越通社)

 

[2] 越南从2月15日起取消国际航班数量限制

 

从2月15日起,越南将不再限制运营常规国际航线的班次。入境越南的旅客入境和防疫规定仍将遵循公安部、外交部、卫生部的指导方针。

越南航空局称,截至目前,除了中国之外,越南所建议恢复航班的各国均已表示同意。目前, 越南至欧洲、澳大利亚、美国等航线均已恢复运营。然而,日本和韩国仍然限制从越南飞往该国的入境航班。

将本着安全适应、灵活和有效控制疫情的原则逐步增加这些航班的班次,在遵守入境人员医疗观察规定的基础上为人员往来创造有利条件。(来源:越通社)

 

[3] 越南商品增值税税率由10%下降为8% 促进消费需求

 

越南政府于 2022 年 01 月 28 日颁布依支持社会经济复苏和发展方案的第 43/2022/QH15 号决议关于税收减免政策的第 15/2022/ND-CP 号法令。第 15/2022/ ND-CP 号法令的税收减免政策汇总如下:

1. 2022 年 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增值税(VAT)税率自 10% 降到 8%

适用对象:正在适用 10% VAT 税率的货物和劳务

例外:第 15 号法附录一详列不予减免 VAT 的商品和劳务清单,包括以下产业商品和服务:

• 电信业和信息技术业;

• 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

• 房地产;

• 金属生产和金属制品预制构件、采矿业(不包括煤炭开采)、焦炭生产、石油精炼、化学品和化学制品生产;以及

• 课征特种消费税的货物和劳务。

VAT 减征额:

• 适用抵扣法:对属适用对象的商品和劳务适用 8%的税率(直接在 VAT 发票上抵扣);

• 适用直接法(收入百分比):对属适用对象的商品和劳务的 VAT 税率调低20%。

VAT 减税程序:直接在 VAT 发票上计减(关于发票开立的指导,请参阅第 15 号法令)

有效期间:2022 年 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通过企业和组织在 2022 年纳税期间将在越南的 Covid-19 防控捐赠费用在税上列支

法令亦规定受赠者及捐赠详细,以及特定捐赠在税上列支费用的证明文件。 

[4] 越南修订进口商品标签规例

 

越南发布新的第111号法令,修订及补充关于进口商品标签的第43号法令,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根据修订规例,原有标签须标明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来源、制造商和原产地。如果原有标签是外文,则必须备有另一标签,以越南语标明强制性内容。加工及预先包装食品必须按照该国卫生部指引标示营养成份。此外,新法令还对成份和添加剂标签规定作出修订。

商品来源有一组认可英文用语,包括「made in」、「manufactured in」和「producing country」。若货物的来源无法轻易界定,必须用「组装地点」(assembled at)、「装瓶地点」(bottled at)或「贴标签地点」(labelled at)等用语标识其完成地点。若标签不包含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则必须在随附文件中注明。

新规例也有例外情况。其中,一些产品的强制性标签内容将维持不变,例如大米、小麦、食品添加剂、辐照食品和基因改造食品等,而第111号法令并不涵盖临时进口以供转口的商品、转运商品、临时展览商品,以及过境货物。

 

[5] 未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让条件

 

2022 年 1 月 6 日,政府颁布了第 02/2022/ND-CP 号法令,指导房地产业务法,其中规定了 04 转让房屋和建筑合同的条件如下:

- 根据第 02/2022/ND-CP 号法令第 6 条的规定签订买卖或租购合同;2022年3月1日前双方已签订合同的,必须签订已签订的合同;

- 未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档案申请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及其他陆上财产所有权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

- 房屋或建筑工程的买卖、购买、租赁购买合同必须没有争议或诉讼;

- 买卖、租购合同项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除抵押权人另有约定外,不得扣押或抵押以保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房屋、建筑工程的购、销、租购合同的转让,应当在整个合同范围内进行。

在同一合同中购买、出售、租赁购买多套房屋或建筑工程的情况下,当事人希望转让每套房屋或建筑工程, 则转让方必须与投资者协商修改房屋或建筑工程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或按照第 02/2022/ND-CP 号法令的规定在转让合同前签署合同附件。

第 02/2022/ND-CP 号法令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生效,并取代 2015 年 9 月 10 日的第 76/2015/ND-CP 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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